江苏邳州:教师处罚为何现 “双重标准”?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浏览: 【大 中 小】 发布时间:2024-11-14 评论数:
在教育领域,公平公正的管理是保障教师队伍健康发展的关键。然而,江苏省邳州市却出现了令人揪心的情况。
2012 年 8 月,一位邳州教师因醉驾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。但在 2013 年 8 月,邳州市教育局在未保障该教师陈述、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情况下,将其辞退。当时,2012 年 9 月已出台新规定: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刑罚,应给予降低岗位或撤职以上处分,判处有期徒刑的才给予开除处分,而邳州市教育局依据旧文件行事,处理依据与新规相悖。



之后,该教师虽于 2018 年返岗,但其工资关系至今未能恢复,教育局仍坚称处理无误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教师醉驾处理案例中,各地有遵循规定处理的范例。如江苏泰州姜堰区教育局处理醉驾教师是按规定给予降低岗位,2020 年邳州市教育局处理其他醉驾拘役教师也是如此。可在对待这位教师时却大相径庭,甚至存在更严重醉驾情况的教师起初未受处理,在该教师相关行动后才被勉强约谈,至今仍未妥善解决。

教育管理应一视同仁,关乎教师的尊严和权益。邳州教育系统在此事上的做法,就像在平静的湖面投入巨石,激起千层浪。为何相同情况却有不同处理?是对规定解读的偏差,还是执行过程中的不公?这种差异难道不会破坏教育管理的公平性?这一现象正严重冲击着教育公平的防线,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审视和改变?难道我们要眼睁睁看着公平在教育管理中渐行渐远吗?这是每一个关心教育发展的人都无法忽视的问题,亟待有关部门重视并给出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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